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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出台《办法》,从严规范借调乡镇工作人员行为
发布: 2020-09-08 14:39:58
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办法》是我市落实落细省委全面加强基层建设“1+5”等文件精神的具体实践,旨在保障干部人事秩序,保持基层干部队伍相对稳定,保证基层工作力量。
《办法》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中所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乡镇机关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工勤人员。借调是指临时借用人员的非正式公务协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抽调、借调、跟班学习等。组织部门安排乡镇干部上派挂职等培养干部方式,不在借调管理范围之列。
《办法》要求,各级各单位一般不得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必须严格控制借调数量和时限。不得从缺编较多的乡镇借调人员。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工作不满五年、选调生在乡村工作未达相应年限、脱贫攻坚重点乡镇干部在脱贫攻坚期间都不借调;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中小学一线教师一般都不借调。同一乡镇每年被借调人员不超过2人。借调期一般为3—6个月。
《办法》明确,因中心工作需要组建临时机构;借入单位编制空缺较多且人员短时间难以补充到位;工作任务繁重的综合部门,因工作需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按照沟通协商、严格审批、到期返回等程序借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明确了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以及监督和问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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